合浦县人民政府 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合政布〔2025〕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合政布〔2025〕59号),经对廉州镇马安村民委员会及其林屋村民小组、车路尾村民小组、遂南村民小组,烟楼村民委员会及其坡南村民小组、坡北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0.8686公顷(163.029亩),廉州镇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0.7052公顷(10.578亩),共计11.5738公顷(173.607亩)土地进行清点、登记,拟定了《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收回)范围和征收(收回)目的 拟征收(收回)土地位于廉州镇马安村民委员会、烟楼村民委员会、廉州镇人民政府,面积11.5738公顷(173.607亩),拟征收(收回)后作为烟登西路一期工程用地。
二、征收(收回)土地现状 拟征收(收回)的土地现状为旱地、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其他草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农村宅基地、特殊用地、河流水面。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注:征地补偿标准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北政办〔2023〕11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合政规〔2025〕1号)执行。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合政规〔2025〕1号)的规定执行。 五、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费
备注:现阶段尚无法计列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待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户或相关人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计整改“减存量、遏增量”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发〔2019〕11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及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材料到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服务中心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补偿登记的除外。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登记地点: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服务中心(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东路3号) 联系方式: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服务中心,0779-7198052。
八、申请听证办法 位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5年10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如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浦县自然资源局提出。 联系地址:合浦县廉州镇金鸡路160号(合浦县自然资源局二楼) 联系人及电话:陈绵妃,0779-7275881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合浦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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