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难理解么,值得你们这么吵和比喻得这么露骨?
这件事无非就是当初她姐假证卖地时,当事人虽然知道违法了,但买方愿意多出20000块,当事人一时贪财就签了收据拿了钱。但多年后突然反悔了,就想要通过当初她姐拿假证私自卖地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为事实依据,表明当初这单事实存在违法情况的。
说难听点,这行为在谁看来都可能有点不厚道甚至不要脸,但说实话,如果当事人真的要揪当初买卖过程和办理存在的违法情况这个梗,是可能有机会翻本的,谁让当初买卖的时候,国土局采取的处理办法这么乌龙,当初要是直接报警和采取一些措施(比如:申请终止买卖或让交易后的土地证注销之类)不就得了,现在能怪谁?
还有她为什么一直怼国土局不怼自己的姐姐,说明当初国土局可能存在知道错办后,将错就错,作为其中一方在当中和了稀泥,最后促成了买卖的嫌疑。。。所以现在被翻出来也等于被当事人捏住了把柄。还有国土局发的这份说明,等于变相说明:当初我们发现了,但我们没报警,然后将错就错大家一起和了稀泥,没追究买卖土地的存在的违法情况,还促成了双方买卖,皆大欢喜,不关我事...殊不知,多年后这点反倒成了被当事人捏的手心里的把柄!
总之一句话:虽然当事人手段有点不厚道和猥琐,但她的确可以这么干也有这个权利,谁让法律最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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