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控告人:林其芬,男,1945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镇海村委会第五小组东边灶村。控告人:林伟春,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合浦县西场镇镇海村委会第五小组东边灶村。
被控告人:林其某,男1932年出生,汉族,住址:合浦县西场镇镇海村委会东边灶村。被控告人:林荣某,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政府大院
被控告人:林海某,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合浦县西场镇镇海村委会东边灶村。
请求事项: 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一家于2010年在西场镇镇海村委会第五小组东边灶村拆旧屋建新屋,被控告人一家认为控告人侵占其宅基地,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后经村委会处理丈量后,确认控告人没有侵占其土地,此事得到平息。
但被控告人一家却因此对控告人怀有积怨,于2013年6月份,被控告人林其某和被控告人林海某两父子寻畔闹事,将石块立于控告人的家门口正中央,受到到指责后,对控告人进行殴打致伤倒地。后又于2013年10月3日上午,被控告人林其某和被控告人林海某无故推倒控告人的围墙,用铁锤敲毁控告人的化粪池。因此双方发生争吵,被控告人林荣春于2013年10月3日下午,来到控告人家旁边的小卖部处,见到控告人林伟春之子林儒聪,便动手对其殴打,并致其受伤。然后以验伤为由,欺骗控告人到西场镇白沙头街口,利用职权通知派出所对控告人林伟春之子林儒聪,实行非法扣押,但遭到群众指责后,被迫下令放人。而被控告人林其某第二天早上七点零钟依然上门殴打控告人林其芬,并扬言恐吓控告人一家,一定要打死二、三个,打到控告人一家认输求饶为止。 鉴于以上事实,几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损害了控告人一家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权,特别被控告人林荣某作为西场镇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寻畔滋事,欺行霸市行为,有损政府形象,因此,特提出控告,请求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几被控告人故意伤害及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
此致
敬礼
控告人:林其芬
林伟春 2013年11月5日
10月03日被林其某和林海某推翻的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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