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5日,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之际,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多样性及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保护政治责任,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野生鸟类等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鸟类保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为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及示范作用,增强全社会爱鸟护鸟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海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犯罪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至7月,被告人谢某健多次在北海市海城区向海大道一带,通过攀爬交通指示牌立杆掏鸟窝的方式,非法捕获野生黑八哥雏鸟,并将雏鸟饲养于其经营的水果批发零售店内。 2024年8月7日,公安机关将谢某健抓获,并在其店内查获非法捕获的29只黑八哥雏鸟。经鉴定,涉案黑八哥雏鸟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同日,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将查获的雏鸟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救助。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谢某健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健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谢某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判处谢某健拘役四个月。
法官寄语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有: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所以即便所捕鸟类并非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同样会触犯刑法从而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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