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载同村村民外出打工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搭载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搭乘人因事故受伤。搭载人认为其是好心搭载拒绝赔偿搭乘人的损失。近日,合浦县人民法院经再三组织调解,成功促使该案得以调解结案,搭载人及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搭乘人损失共计10万8千元。
庞某和林某是同村村民,平时每天外出打工,都是庞某骑摩托车搭载林某前往,却不料有一天发生了交通事故,庞某的摩托车撞上了和某的小货车,林某因此受伤。
交警认定此事故应由庞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和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和某赔偿了林某医疗费4万5千元。庞某分文不赔。
林某认为,庞某不是该负主要责任吗,为啥一分不赔?庞某辩解,我好心搭乘林某,责任应由他自负,难道要我好心没好报?双方僵持不下,林某诉至法院。
林某出院后视力下降,他认为视力下降是由于事故导致,遂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眼疾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却认为,眼睛十级伤残与交通事故并不具有关联性,故不同意赔偿林某的伤残损失。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就保险公司认为林某眼疾与交通事故无关的问题,从林某就医的材料来看,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林某的眼睛受伤,并且林某的伤残鉴定也是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作出,应当认定林某眼疾伤残与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
两次调解之后,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但是,庞某仍拒绝赔偿,坚持认为其是好心搭乘林某,不应赔钱。
承办法官继续与庞某沟通,向其释明道:“你虽是好心搭乘林某,但由于你过失驾驶摩托车造成林某伤残,并且你的过失是交通事故发生、林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林某不但没有从你的好心中获益,反而落下残疾,你应对你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一番长谈后,庞某同意赔偿2万元。
正准备签调解协议时,庞某妻子打来电话,称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从南宁驱车赶来,签不成协议,满腹怨气而归。
翌日,承办法官再一次组织调解,进一步与庞某及其妻子沟通,耐心释法明理,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为补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差旅损失,林某同意由原来约定保险公司赔偿的9万元减至8万8千元。考虑到庞某的难处,林某同意签协议时先支付1万元,剩余1万元在未来的3年内支付。和某再一次性赔偿林某3千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该案顺利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