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某有限公司(桂 KD67**)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基本案情】 2025年 10月22日11时 50分,合浦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某某、王某某(执法证号分别为200504171**,200504170**)在山口高速出口加油站旁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某驾驶广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桂KD67**实施从博白到南宁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4509000023**,广西某某公司具有从博白到南宁班线经营许可。该趟运输从广西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站出发,出站单记载人数为16人,实际载客人数为19人。此趟运输在山口高速出口加油站旁停靠上客3人,李某对在上车的乘客每人收取费用 60元,经查该车在无批准的配客站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处置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 [2023]3号)的规定,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目前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来源:合浦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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